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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事局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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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年01月05日 10:49 信息来源: 深圳海事局
 

一、制定背景

深圳海事局辖区水域东西跨度大,沿海与内河通航环境差异显著,全年受台风、大风、短时强降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影响频繁。恶劣天气易导致通航条件恶化、船舶操纵难度加大,是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风险因素。科学实施禁限航管理,是预防事故、保障安全的有效手段。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恶劣天气下船舶禁限航已有原则性规定,但尚未形成系统化、可操作的具体规范。深圳海事局在长期海事管理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为进一步提升监管规范性和执法一致性,更好地服务航运经济发展,营造安全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特制定《深圳海事局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规定》的起草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第七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二〇〇号)《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71号)《深圳海事局关于公布船舶进出港安全条件的通告》(2021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二十一条,系统构建了辖区水域应对恶劣天气的分级分类管控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三条)。
     本章明确了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与管理职责。规定旨在预防水上交通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适用于在深圳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所有船舶。深圳海事局是主管机关,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二章不良能见度(第四至八条)。

本章针对能见度不良情形,确立了分级响应机制。规定了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应遵循的基本安全操作规范并依据能见度距离,设置了递进式的管制措施,明确了能见度低于3000米、2000米、1000米及500米时,分别对哪些类型或从事何种作业的船舶实施停航、限制进出港、停止作业等要求。

(三)第三章不良风况(第九至十一条)。
    本章建立了以船舶抗风等级为核心的分类管理制度。明确了船舶首先遵守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对于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船舶,依据蒲风级预报等情况,分别明确了风力达6级、8级和10级及以上时所对应的停航进出港、停止作业等要求。同时,明确船舶在台风季节应遵守《深圳港船舶防台风预案》。

(四)第四章不良水文(第十二至十三条)。
    本章专门规范内河通航水域在极端水文条件下的安全管理措施。对深圳河、茅洲河等内河通航水域,明确了洪水期或水流速度超过特定限值时的船舶禁限航要求并特别说明了深圳河特定桥梁水域在行洪期间附近船舶应采取的措施。

(五)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四至十六条)。

本章明确了各方安全责任与海事监管权限。港口码头经营人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承担收集传递安全信息、落实禁限航措施的主体责任。船舶在遭遇恶劣天气时,立即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同时,海事部门可根据水文、气象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和实际情况,依法发布安全预警与提示,并采取包括禁限航在内的交通管制措施。

(六)第六章附则(第十七至二十一条)。

本章对实施中的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具体包括:对深圳海事局辖区水域”“恶劣天气等核心术语予以明确定义;明确了军事船舶、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船舶以及参与应急救助的船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获得豁免的情形;同时规定了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具体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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