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国际海事研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航行安全、通信与搜救研究分委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工作,提升履约能力水平,增进航行安全与效率,加快交通强国建设,服务国家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章程》《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海上交通管理专业研究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设立的下属工作机制,在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海上交通管理专业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上交通管理专委会)的指导下,开展航行安全、通信与搜救方向的国际交流合作和履约研究工作。
第二条 分委会负责跟踪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上人命救助联盟(IMRF)等国际组织和行业组织,跟踪和研究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IV、V和XIV章,《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SAR 1979)、《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等国际公约、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航行安全、通信与搜救相关管理和技术问题研究,提出履约对策与建议,为我国参与国际海事事务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
第三条 分委会充分发挥海事系统、航海院校、科研院所、设备研发和生产商以及航运企业等有关单位的智慧和力量,推动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我国海事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和航运利益,促进航运高质量发展,积极推出中国产品、标准和海事管理经验,提升我国在国际海事组织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分委会挂靠深圳海事局。部属相关单位、各直属海事局、各航海保障中心、有关航海院校、科研院所和航运企业为分委会成员单位。
第五条 分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深圳海事局分管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管理处负责人和深圳海事局通航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咨询顾问若干名,由航行安全、通信和搜救方面的专家担任。
第六条 分委会下设秘书处,挂靠深圳海事局通航管理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深圳海事局通航管理处负责人担任;专职秘书1名,由深圳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工作人员担任;秘书、联络员若干名,分别由深圳海事局相关人员和分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指定人员担任。
第七条 分委会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向海上交通管理专委会提出设立研究室的申请,或设立工作组并向海上交通管理专委会备案。
第八条 分委会委员、顾问、工作组组成人员由秘书处提交并经分委会工作会议审议确认后发布。分委会应将组成人员向海上交通管理专委会报备,主任委员的变更应在2个月内向委员会秘书处报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分委会在海上交通管理专委会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审议、通过、修订并确保遵守分委会章程;
(二)指导下属研究室(如有)的工作开展;
(三)审议下属研究室(如有)工作报告,审核和确认研究室提出的工作计划,形成分委会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海上交通管理专委会;
(四)根据有关国际/重要区域性组织的战略、工作计划以及双多边合作新动向,确定分委会的研究范围、内容和预期目标;
(五)跟踪航行安全、通信与搜救方向国际和行业发展动态,研究提出应对措施,起草拟向国际/区域性组织会议等提交的提案和会议文件,编制参会预案;
(六)研究航行安全、通信与搜救方向国际法律文书的有效履行情况,提出履约建议,跟踪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实施情况;
(七)推进航行安全、通信与搜救方向政产学研用联动,组织开展课题研究、专题研讨等,推动成果应用转化;
(八)开展航行安全、通信与搜救方向的政策和技术研究,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程序、办法提出修改建议;
(九)组建航行安全、通信与搜救研究团队并报海上交通管理专委会备案;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研究任务。
第十条 成员职责:
(一)主任委员是分委会第一责任人,负责分委会全面工作;
(二)副主任委员负责分委会日常事务,提出分委会委员和顾问人员的调整及工作组的设立撤销建议,定期召集委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三)委员是分委会主要成员,直接参与分委会各项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承担或参与分委会指定的工作和活动,协调其所在单位人员力量,完成分委会分配的各项专题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处职责:
(一)承担分委会日常工作和相关信息发布;
(二)沟通、协调和跟进分委会各项研究工作的开展;
(三)协调分委会提案、建议等文件的编写;
(四)组织收集、整理和翻译航行安全、通信与搜救方面相关资料;
(五)起草分委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等;
(六)筹备召开分委会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等;
(七)保持与其他分委会的横向业务交流和联络;
(八)承担分委会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工作组职责:
(一)承担并按计划推进分委会有关议题和项目研究任务;
(二)参与政产学研用联动工作机制的建设;
(三)定期向分委会报告工作进展和议题研究情况;
(四)完成分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分委会按照《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海上交通管理专业研究委员会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分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同时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学术研讨会等。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十五条 分委会挂靠单位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办公场所等各类资源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分委会成员单位应在本领域为分委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发掘本单位研究团队中的优秀人才,积极提供学习锻炼的机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航行安全、通信与搜救分委会工作章程》(海通航函〔2017〕86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后续修订,须经分委会审议且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代表同意,报海上交通管理专委会备案。